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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中心 | NEWS
认真贯彻水土保持法 实现经济开发与生态保护双赢
发布者:admin  日期:2011/4/18 7:52:19  点击:3771
   今年的6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18周年。将每年的这确定为纪念宣传日,目的就是让全社会都能充分认识水土资源的宝贵性、水土流失的严重性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法制意识,提高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依法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的自觉性。
  《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18年来,在水利部等上级部门的关怀和支持下,在各级省委、人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水土保持法》赋予的职责,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始终把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点,推进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我省为规范、强化监督管理,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与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省政府颁布了禁伐、禁垦、禁牧、禁采令,下发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青海省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省发改委、财政、环保、地矿、交通、铁路等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定和转发了有关水土保持的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为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全省6州1地1市40个县(行委)成立了水土保持工作站和监督执法机构,现全省共有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专职监督员206名,兼职292名,初步形成了省、州(地)、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网络,使全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趋于完善。成立了青海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6州2市(西宁市和格尔木)1地成立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分站,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技术体系和监测预报体系初步形成。这些机构的成立和完善使水保法的宣传面波及到全省范围,并随着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的督促编报,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水土流失违法案件的查处等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更加重视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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